我國於105年1月6日公布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,保障了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,並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,包含「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之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、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」,使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,可以透過「預先」經由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事先立下書面之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。
我國於105年1月6日公布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,保障了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,並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,包含「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之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、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」,使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,可以透過「預先」經由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事先立下書面之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。